《宪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够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坊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教育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强、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眼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碳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报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咙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汤.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毒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宗教房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客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现、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成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成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涌经、礼拜、弥童、受洗等宗教仪式。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同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